|
1、根据澳门政府经修订后的第14/95/M号法令《投资居留法》的相关规定,澳门投资居留和惠及家团成员需满足如下条件:
(1)对不动产或其他有形之生产性资产作长期性投资,而投资金额不少于澳门币100万元。(于2007年4月4日暂停)
(2)投资居留惠及家团包括配偶及下列家属:a本人及配偶之第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;b本人及配偶之未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。
2、上述条件的解释
(1)不动产指土地、住宅、商铺、写字楼、厂房、仓库等实物资产;
(2)其他有形之生产性资产,指机器设备。
(3)长期性投资,指自批准居留起,至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止的七年内,所投资的资产不能转卖。当局在此期间内,会随时检查,若发现资产已转名,将取消投资人的居留资格。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后,该禁令解除,投资人可自由处分资产。
(4)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。指签订的资产买卖合约,银行的付款记录,收据及政府估价等证明文件上列明的成交或估价金额,不得少于澳门币100万元。
(5)法令上没有限制投资的资产用途,因此,所投资的资产可自用,也可出租。
(6)惠及家团,是指主申请人在办理投资居留时,可将其配偶,本人及配偶的父母,本人与配偶所生育的年龄在16岁以下的孩子(无数量限制),一并列为申请人,与主申请人享有同等的居留权利。
|